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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医保政策

  • 1. 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
      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退体(职)人员。
      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职工和退休(职)人员。
      部队在汉单位、金融、邮电、铁路、电力行业单位及职工和退休(职)人员。
       
    2.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和缴费比例
      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,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,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。缴费比例为2%。
     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基数之和,缴费比例为8%。同时,用人单位还要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,按50%的比例为退休(职)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      经批准的特困国有企业按单位缴费基数的5%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;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%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      国有企业破产、改制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%,由本人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的缴费窗口一年一次性缴费。
      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要求填报,包括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加班加点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补贴和其他工资;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应填报基础工资、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工龄工资、冲销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、适当补贴和奖金;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应填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,冲销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、适当补贴、单位自发津补贴。
       
    3. 个人帐户资金的计入
    计入标准
    对象
    个人缴费
    计入部分
    单位缴费
    计入部分
    帐户合计
    在职职工按本人
    月缴费基数计入;
    退休人员按本人
    上年度月平均退休
    费计入,退休费低
    于上年度社平工资
    80%的,以80%
    为基数。
    在职职工35岁(含35岁)以下
    2%
    1.1%
    3.1%
    在职职工35岁-45岁(含45岁)
    2%
    1.4%
    3.4%
    在职职工45岁以上
    2%
    1.7%
    3.7%
    特困企业在职职工
    2%
    2%
   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
    2%
    2%
    退休人员70岁(含70岁)以下
    4.8%
    4.8%
    退休人员70岁以上
    5.1%
    5.1%
       
    4. 门诊就医、药店购药和费用结算
      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(IC卡)在任何一家定点医院、定点零售药店就医、购药,门诊就医、购药费用可凭IC卡在医院、药店专门窗口记帐结算,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。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,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。住院、门诊紧急抢救、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,由本人与医院结算;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,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。
       
    5. 住院、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支付
    医院等级
    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标准
    起付标准(个人自付)
    退休职工
    在职职工
    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.在一个保险年度内,参保人员二次以上住院、门诊紧急抢救,起付标准减半,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
    统筹支付
    个人自付
    统筹支付
    个人自付
    一级
    500元
    90.4%
    9.6%
    88%
    12%
    二级
    700元
    88%
    12%
    85%
    15%
    三级
    900元
    85.6%
    14.4%
    82%
    18%
     
    6.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费用支付
      在职职工:统筹基金支付80%,职工个人支付20%。
      退休人员:统筹基金支付85%,职工个人支付15%。
       
    7. 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费用支付
    缴费标准、支付范围
    医疗费用金额段
    支付比例
 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每人每月按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。在一个保险年度内,参保人员住院、门诊紧急抢救、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时,进入大额医疗保险,按照分段计算,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商业保险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。商业保险公司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。
    商保支付
    个人自付
    3万元以上—10万元(含)
    94%
    6%
    10万元以上—20万元(含)
    96%
    4%
    20万元以上
    98%
    2%
       
    8. 转院转诊
     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时,因医院检查、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,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,可以申请办理转院。
       
    9. 易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支付
      易地安置人员门诊就医、购药费用按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包干,随养老金按月发给个人。住院、门诊紧急抢救、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,医疗终结后,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市内就医有关规定审核报销。
       
    10. 长驻外地职工医疗费用支付
      长驻外地职工在市外就医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,医疗终结后,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市内就医有关规定审核报销,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冲抵。

     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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